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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香港国家安全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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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香港城市大学公法与人权论坛、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比较法中心联合主办的“《香港国家安全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行。


来自中国内地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深圳大学、天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厦门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香港地区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香港政策研究所、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的近40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香港地区法律界的多位执业大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会议,另有近百名老师、同学以及实务部门人士旁听了线上研讨。


这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在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举办的首次大规模、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商业法讲座教授陈清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公法与人权论坛主任朱国斌共同致辞。


陈清汉教授首先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出席,并指出,港区国安法获得广泛关注,应当合比例地、在必需时才使用,以便让社会有信心。



韩大元教授指出,今天恰好是9月11日。十九年前,在美国发生“911”事件,自那以来,国家安全成为各国普遍的关切,各国都在努力平衡安全与自由,而自由与法治仍是最终的追求。但是两者冲突时,如何平衡、如何提供法律程序上有效保障,仍是法学界共同面对的难题。在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大家有可能对国安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这是正常的。但我们需要逐步形成基于法律文本的基本共识,遵循法治原则,包括保障基本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以及司法独立原则。这些是法治社会的珍贵价值,在实施国安法的过程中,应倍加珍惜这些价值。


朱国斌教授表示,港区国安法的出台是“宪制时刻”,对香港有深远影响。朱教授感到非常骄傲的是,这次是法律实施以来第一次组织如此规模的会议,显示了大家对国安法问题的强烈兴趣,但研究才刚刚开始。他特别感谢各位参与者、组织者。


会议的研讨部分包括六个单元:


第一节: 《香港国安法》对“一国两制”政策及香港特区的政治及管治的影响


第一节的主题是,《香港国安法》对“一国两制”政策及香港特区的政治及管治的影响。本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主持。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陈弘毅教授作了题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和国家安全问题》的报告。



陈教授认为,“一国两制”实施的确出现了问题,偏离了原来的预设轨道。香港曾经历过经济低迷;也有过不安定,尤其是占中、反修例运动等,根本原因在于市民对特区政府的表现不满,去年以来的社会运动是很多问题所积累下的情绪的爆发。反修例运动也反映了香港市民对于民主的渴求。但这些要求和中央对香港民主定下的界限之间有着矛盾。


国安法是不是对症下药的?陈教授表示,有所怀疑,这政策不一定能解决问题。未来的难题有:法院如何处理国安法案件?如何将人权标准运用于国安案件?即使并非国安法上的刑事案件,也存在冲突人权问题。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Peter Allard法学院程洁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国家安全法之下的香港管治: 在集体身份认同危机中的过度规范?》



程洁老师提出,法律背后的正当性不是法律本身可以提供的,身份认同很重要。国安法不止是惩罚犯罪。我们需要了解,之前在香港有集体身份认同的危机,以至于出现了分离主义和一些对抗与冲突。那么如何回应?国安法是一种办法,但不够,也许还需要其他方法来补足。


对国安法的关注,以前大家关注其“合法性”,包括立法程序,也包括实体内容——如怎样调和权利;通过之后,我们应关注这部法律带来的结构性影响。在国安法之前,香港特区内部有制衡,与中央之间也存在反制的机制或手段,如之前基本法解释问题。国安法对这些有所改变,如国安法解释权、国安委免于司法复核、指定法官等,这些对香港既有宪制结构的改变是巨大的。


国安法带来的影响主要有:第一,特区行政机关会更依从于中央的指示;第二,立法会的选举会因为很多人因国安法而无法参选、无法当选,而被改变;第三,法院会更多尊重中央的意见。未来,中央在香港的存在感会越来越高;但是国安法的出台并没有同时提供管道让港人更多参与政治,因此身份认同危机不能解决,还会继续。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卢兆兴教授作了题为《<香港国安法>及其对香港政治架构和管治的影响》的报告。



卢教授认为,国安法对香港的政治架构和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机构上来说,国安法在港设立了国安委等本地机构,也设立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这体现了在国安问题上香港与中央的双重管治结构。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朱国斌教授作了题为《<香港国家安全法>对香港法律制度的影响:初步分析评估》的报告。



他认为,国安法对管治会带来很多影响,超出人们预期。国安法的很多条文就是很有争议,如第29、35、38、55、62、65条等。


从宪法角度评价国安法对于现行宪法制度与人权法的冲击,有以下问题:第一,与基本法什么关系?第二,国安公署不受特区管辖,是否意味着存在国安问题两套管治系统?改写了中央与特区关系吗?第三,内地法的适用与本地法律怎么协调?第四,港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国安法如何与国际人权公约协调?第五,第62条赋予国安法凌驾性吗?第六,本地制度如何吸纳国安法。


从刑法角度看,有关问题包括:第一,国安罪行与香港刑法的协调,本地刑法需要修改吗?第二,国安法当中使用了一些内地法律概念,那么香港法院应参考内地刑法理论吗?对普通法有何影响?第三,对本地刑事程序的影响,包括本地律师制度等;第四,如个别案件根据国安法在内地审判,如何保障公正审判?


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影响也是存在的:第一,“指定法官”冲击司法独立吗?第二,国安委免于司法复核,这造成了法外之地?那么,这是“国家行为”吗?第三,国安公署的行为,不受特区管辖,基于什么理由?从基本法角度如何解读?第四,第65条国安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法院适用时候不能解释吗?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Danny GITTINGS副教授作了题为《平行权力还是保留权力:<香港国安法>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的新模式》的报告。



他提出,基本法第23条使用了“自行”(on its own)立法的表述——基本法上还有更多条文采用了“自行”的表述,这是从联合声明直接借用过来的用语。这些授权,意味着中央将权力给了香港,并且仅有香港自己来行使这些权力。但不论过去怎么理解这个用语,国安法时代,都会有新的理解了,需要新的范式(mode)来理解香港的高度自治。


第一个范式,可以称为“例外权力范式”(exceptional power mode),即,当规定有“自行”时,就是特区自己行使权力,如果特区不能行使,则中央保留了相应权力。国安法可以用这个角度理解,但人大决定没有体现这个角度。


第二个范式,可称为平行权力范式(parallel power mode),有很多例子可以证明,中央随时可以行使授予特区行使的权力。基本法解释也存在平行权力配置,如常委会可以解释任何基本法条文。2014年“白皮书”其实也显示,特区并无任何独占的权力(不能排除中央行使)。


厦门大学法学院魏磊杰副教授作了题为《“港版国安法”与一国两制的动态调适”》的报告。



他认为,不再等待香港自行立法,而是由北京直接出手,并非是中央一开始的本意。但在中美进入全面对抗的国际变局下,香港日益成为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同时也威胁到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这让全国人大主动订立“港版国安法”势在必行。国家安全是国家事权,因此中央可以立法。


特区“应自行立法”,“应”字表明第23条立法是特区的一种宪制责任,而不是特区独享的一种宪制权力。并无任何字眼规定国家安全的立法只能由特区自行解决,不能通过引入内地《国安法》解决。


从“文本解释”“立法目的解释”“举重以明轻解释”三个维度综合研判,“港版国安法”都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之内,绝非所谓的“改土归流”并最终导向“一国一制”的制度工具。


第二节: 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的适用、《香港国安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


研讨会第二节的主题是,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的适用、《香港国安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本节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



首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王书成副教授作了题为《宪法谦抑主义与国安法在香港的适用》的报告。



王老师表示,国安法的影响很大,在国际上反弹很大。现在问题是,该如何实施?实施的前提是法治,也就是司法独立,是否能够允许法官按照既有的普通法传统来处理,发展出适合于本地的国家安全普通法?所谓“谦抑主义”就是这样。能否相信法官的智慧?新加坡的法官也证明了他们有智慧在威权体制之下处理好具争议性的案件。王书成教授呼吁,大家都应该珍视香港的法治,珍视香港。


接下来,来自香港政策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林致茵博士作了题为《探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的问题——以<香港国安法>为例》的报告



她认为,在一国两制之下,国安法是很例外的。这是一次中央来为香港立法的先例,后续还可能有其他法律(如果需要的话)。这里需要提出几个问题:第一,基本法附件三既有的法律怎么协调?如果中央立法成为习惯,对于本地法律体系的影响是怎样的?第二,基本法第18条确立了两种全国性法律进入香港的管道:通过附件三纳入,以及紧急状态时直接适用内地法。但是“附件三管道”没有提供进行纳入的实质标准。第三,过去,全国法与基本法的冲突不常见,香港也缺乏经验来处理这个情形。1999年的“国旗案”避开了这个问题。


但如今,冲突会很常见。国安法引入了内地法律概念,这让法官面临解释的困难。国安法在香港直接公布实施,这也是第一次,法院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第四,如果后续还有国安立法,则本地立法空间也越来越狭窄。


林博士建议,可以确立一些机制,令国安法服从于基本法。例如,发展出解释国安法的原则,允许香港本地可以修改国安法等等。根本目的在于,维系基本法的完整性(integrity)。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的报告题目是:《香港国安法司法适用的一致性解释原则:基于“列入附件三”的法理分析》。



叶教授认为,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不是对基本法的修改,只是一个引介机制,列入附件三的行为不构成对基本法正文的修改,应该推定列入行为即列入的全国性法律不改变基本法正文确立的原则和框架。列入附件三程序导致一种紧张关系,在形式上,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因本地化程序在形式上有地方性法律的外表,但在内容上,本地化程序不改变该法律的全国性属性。这个矛盾导致关于香港国安法的种种误解,如认为香港国安法抵触基本法,修改了基本法,等等。


在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上,应推定国安法符合宪法和基本法。对于两法内容上的不一致,要遵循一致性解释的原则,要按照香港基本法的精神来解释国安法,实现两者和谐一致。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基本法穷尽主义,即是以基本法中的价值和原则,透过香港国安法来实习国家安全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平衡,而不是在基本法之外另起炉灶。这也是香港国安法以香港基本法为制定依据,宣告保障香港居民一系列基本权利的缘由。


之后,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姚国建教授作了题为《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依据及其效力》的报告。



姚教授认为,国安法的立法依据,一般考虑程序性依据和实体性依据,程序性问题(立法权)没有特别争议,主要看立法法、议事规则的规定。实体性的依据是更受关注的,即以何为依据确定国安法当中的具体内容。国安法列明多种立法依据的情形并不是罕见的,但需要弄清不同的立法依据分别提供了怎样的指引。


姚教授认为,宪法在宏观上提供了立法依据,人大决定是根据宪法作出,并指明了宪法条文,也具体地设定了国安法应予落实的内容。基本法为国安法提供的依据是全方位的,基本法中的中央与特区关系、特区政权架构、司法原则与制度及人权保障的内容都是国安法的依据提。上述三者是从宏观到微观地为国安法提供了正当性和具体内容的指引。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的Daniel PASCOE副教授作了题为《国家安全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移植?》的报告。



他提出,国安法体现了很多“社会主义法”的特色,包括豁免司法复核、刑事罪行立法语言模糊、指定临时法官等。不过,国安法也没有引入内地的“行政处罚”或死刑等20世纪典型“社会主义法”元素。国安法会是史上第一例从社会主义法系移植进入一个已经成熟的普通法地区的法律。


本节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曹旭东副教授,他的题目是《论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与协调》。



港区国安法对于香港法律体系的影响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的关系;第二,港区国安法与本地法的关系。在此他仅讨论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另外撰文。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关系而言,需要讨论的是:1)新旧法或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否适用?2)全国人大5.28决定与基本法之间如何协调?3)列入附件三意味着什么?4)与基本法有冲突该怎么办?


曹教授认为,1)新旧法或特别法一般法的关系不适用;2)全国人大即便可以再次行使特区制度设计权,但也不能抛开基本法已有的规定。全国人大曾经有过设计特区制度的例外动作,例如当年有关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但是那个决定也特别强调了尊重基本法。今次港区国安法决定是第二次追加设计,也应该尊重基本法,事实上也强调了对基本法的尊重。3)基本法应该高于港区国安法,港区国安法列入附件三意味着受制于基本法的凌驾性。4)二者不一致之处是真实存在的。关键看,不一致之处是否属于港区国安法对基本法的补充,而补充如果是“例外补充”,并且过度例外,则不可以。谁来处理这种不一致?人大常委会可以,关键是香港法院可以吗?唐英杰案中法官有隐晦的认为其有权。不论谁处理冲突问题,都应坚持“对基本法宽泛解释,对国安法狭窄解释”的基本倾向。


第三节: 从国际法角度探讨《香港国安法》的影响


第三节的主题是:从国际法角度探讨《香港国安法》的影响。本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主持



本节第一位发言人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Fozia Nazir LONE副教授,她报告的是《探讨关于第三国联合取消与香港的引渡协议的问题》。



Lone博士提出,国安法之后,美国等国家暂停了与香港之间的引渡协议,这些国家认为国安法严重损害了香港法治。但是,当前还难说这些协议被悬置了或是取消了。她认为,关于香港的引渡问题,应当注意到:1)香港目前关于引渡的法律保障仍然有效;2)引渡要求始终受到各国司法过程的制约;3)国安法之下的罪行大概率可能因为属于具有政治属性的罪行而被拒绝引渡。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作了题为《法国反分裂、维护国家安全的若干举措》的报告。



施教授指出,国际上很多国家的个别地区都有寻求独立的倾向,这些国家也有反分裂立法,但并未引起如国安法在香港一样的社会反弹。这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差异所致。


在法国,其宪法就带有保护国家统一的底线条款。法国刑法典也有关于国家安全的详尽规定。刑诉法也规定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强有力的侦查权。对于科西嘉地区,法国采取了多样化的措施,比如,赋予科西嘉一些独特地位,满足本地一些诉求。总的来说,80年代以来,法国成功地处理了其与殖民地的关系问题。


他认为,香港反修例抗议的背后原因是,立法存在正当程序的缺失。不管内地还是香港,虽有刑诉法传统的不同,也都应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内地的刑事诉讼的法治程度还在加速之中,要通过这方面的进步打消港人疑虑。


本节最后发言的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王江雨教授,他的题目是《国际法视角下<香港国安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王教授列出了与国安法有关的国际法规范:第一,中英联合声明。第二,国际人权法,如人权两公约等;第三,某些习惯国际法。


他指出,香港的司法独立在联合声明之中有明确表示,也体现在了基本法条文中,2014年白皮书也继续表示了认可,那么,国安法案件是否在香港法院的管辖权之内?这是外交或国防等国家行为吗? 另外,在评价是否符合国际法之时,是看国内立法的规定还是法律的实施情况? 国安法第38条受到很多国际法角度的批评。国际法上有“保护原则”,这个本无问题。但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重大利益”、是否存在“必要性”、是否满足“self-help”原则。


第四节:  《香港国安法》与香港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对接


研讨会第四节的主题是:《香港国安法》与香港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本节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署理院长傅华伶教授首先报告,题目是:《评香港特区<唐英杰案>》。



他说,关于唐英杰案,截止目前的程序重点处理保释问题。国安法第42条第2款对于保释采取了反向、否定式规定,是否改变香港既有的“保释原则”(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此外,第42条中“继续”的含义也引发了不同意见(涉及无罪推定原则)。


傅教授指出,本案的判词总体上接受度比较好。法官认为,第42条对于香港原有的保释制度没有太大的、激烈的改变。将来的案件可能有例外,即香港既有法律和国安法对于保释规定不一致时,届时再依据国安法处理。


另外,从分权的角度,该案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1)中央与特区的分权,国安法已经将一些权力移至中央;2)本地的政府分权;3)香港法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分权(解释权),但法院的固有职权是拿不走的,关键是,中央与特区法院之间要进行对话。


香港执业大律师黄宇逸先生作了题为《从法律执业者角度分析高等法院首个关于<香港国安法>的判决》的报告。



黄大律师说,唐英杰案保释案由两位法官完成判词,一位专业在于宪法行政法案件,另一位是刑法经验丰富的法官。从法律实施角度来看,国安法与基本法的潜在冲突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法官仍然会认定两者之间是不冲突的。从学术上,这个讨论或许是有意义的。


中国人民大学陈璇副教授作了题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司法适用考察》的报告。



陈教授提出,我们可以从内地刑法上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司法适用状况中获得某些启示,进而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中的具体罪名。


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通常理解是,采取暴力等不法的手段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归于覆灭。其构成要件行为不仅包括实施,也包括之前的组织、预谋等行为,推翻对象既可以是政权整体,也可以是部分制度。从内地目前可见的以本罪定罪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几乎都是加入了以推翻现政权为目标的特定组织,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施行颠覆活动的计划和策略。香港国安法第22条比内地刑法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更为详尽,但部分内容近似于内地其他罪名,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于国安法第22条第(3)项的“严重干扰”等规定,应当根据是否达到“颠覆”的危险程度来进行一定的限制解释。


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内地多个判例显示,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激烈言辞,如事出有因(如因认为司法或行政不公而泄愤),并且没有与以颠覆国家政权为宗旨的组织发生勾连,无证据显示其言辞具备实质的颠覆意图,则法院往往比较谨慎,倾向于认为其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仅成立寻衅滋事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作了题为《港区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报告。



江教授认为,国安法第29条的规定,一部分内地刑法有同样罪名或概念,另一部分却是内地没有的,如第1款首段后半句。国安法上有些条文有削弱原有司法独立的嫌疑,但绝大多数案件仍然是在特区司法机关处理,司法独立仍然是重要原则。


香港执业大律师罗沛然先生的发言题目是:《跟着钱的气味:<港区国安法>实施所需的接口》的报告。



罗大律师重点谈了国安法在香港实施的落地机制,包括特区架构内的机构、国安公署等。他认为国安法第43条首句包含了转致条款,引入了现有法律对于警方的授权,那些法律也同时包含了采取相关措施(如警方)时需满足的条件。


第五节: 《香港国安法》之下的国安机制: 权力与问责


研讨会第五节的主题是:《香港国安法》之下的国安机制权力与问责。本节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朱国斌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他的报告题目是《试论港区国安公署的法律责任》



屠教授认为,关于港区国安公署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特区驻军和中央在特区设立的其他机关的经验可以提供一些参考。过去,特区驻军的行为基本属于国防行为,只有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行为才可能因为引起民事侵权而受到特区法院管辖。而中央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其他机关,不属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内地机构”,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特区不可诉。至于内地的其他机关,他们在特别行政区活动,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不可无区别地获得豁免权,特区政府也不为这些内地机关承担连带责任。港区国安公署和上述机关的法律地位有相似之处,也有一些不同。


类似于对特区驻军国防行为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行为的区分,港区国安公署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他在港的其它行为、活动似有区分之必要。港区国安公署及其人员的行为在特区虽然不可诉,但它的侦查活动应受一般的法律监督。港区国安公署的其它行为、活动如造成民事侵权,也应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制。


接下来,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作了题为《论对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的监察监督》的报告。



他认为,国家监察委可以向国安公署派出监察机构或专员。在监察对象上,对于《监察法》应当限缩解释,应考虑到“一国两制”方针,不能当然地将监察对象覆盖至特区本地的所有人员。王教授指出,实施国安法,要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要注意保障监察监督对象的权利。


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作了题为《香港特区国安委的职权及如何向本地负责》的报告。



他认为,港区国安委是在特区层面设立的本地机关,处于香港特区的总体政府架构之中,《国安法》虽然仅规定国安委向中央负责,但其也不能完全脱离于来自特区本地的问责。国安委的权力来自于《国安法》的授权,包含咨询、政策制定、立法或授权立法、协调、监督与人事等权力。这些职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港区国安法的基本原则,如“一国两制”政策、法治、及尊重人权。而对于国安委行使权力的问责,在特区层面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既有来自于立法会的监督,也有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审查,具体的问责形式,应结合基本法、国安法、以及“一国两制”政策的基本精神予以确定。


第六节: 《香港国安法》之下香港特区的人权保障


研讨会第六节的主题是:《香港国安法》之下香港特区的人权保障。本节由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邹平学教授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首先作了题为《<香港国安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的报告。



她认为,一方面,国安法在香港特区的法律位阶是低于基本法的,国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部分取决于是国安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不止是法律,也决定了国际社会上对于法治的判断标准。国际人权法可以作为一个调和剂,令香港国安法更好地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要讲好“中国故事”,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有助于讲好这个故事。杨教授认为,香港法院在适用国际人权法的过程中,可以对本地执行行为等进行审查,采取比例原则的框架,以救济性解释为主要的救济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左亦鲁博士作了题为《并非自杀契约:一国两制下的权利保障》的报告。



他认为,根据“并非自杀契约”的理念,宪法和基本法之所以赋予香港高度自治的地位和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权利保护,是为了让一国两制运行得更好,而不是破坏和摧毁一国两制。基于此,他探讨了在《香港国安法》通过的背景下,是否可以“不破坏一国两制”作为香港言论自由保护的中介原则(mediating principle)。这项中介原则包含两个分支:一是“不破坏‘一国’”,二是“不破坏‘两制’”。希望这一原则在最大化宪法和基本法中对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的同时,也可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最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章小杉博士作了题为《将人权读入<国安法>》的报告。



章老师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国安法位于香港本地法律之上、基本法之下;第二,国安法与人权法存在冲突;第三,香港特区法院无权推翻国安法;第四,通过将人权“读入”(reading into)国安法,可以解决国安法与人权法的潜在冲突。


闭幕式


全部研讨单元完成之后,黄明涛副教授与王江雨教授分别代表会议主办方作了总结发言。



两位共同感谢了所有与会嘉宾、会务团队的大力支持。黄教授呼吁,面对香港国安法实施所带来的新情势,大家不可自我封闭、不应急躁冒进、也不必过度悲观。王教授指出,本次会议进行了非常高水平、有质量的讨论,这些声音应当在更大范围内、尤其是在国际上被听到。后续将通过国内外各种管道发表本次研讨会所形成的学术成果。



最后,朱国斌教授代表主办方宣布本次《香港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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